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恪守适当性原则,莫让风险错配伤人

——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

 

案例回顾:

2023年,60岁的王女士在某保险公司代理人推荐下,购买了一款高收益的分红型终身寿险,年缴保费6万元,缴费期10年。一年后,王女士因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,无力继续承担高额保费,要求退保。此时才发现,若提前退保,现金价值远低于已缴保费,将承受巨大损失。王女士认为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未充分揭示风险,也未评估该产品是否适合自己的经济状况,遂投诉至银保监局。

监管机构调查后认定:

1. 风险评估失职:代理人未对王女士的真实财务状况、风险承受能力、投资目标进行尽职、全面的评估。

2. 产品适配性缺失:将一款长期、高投入、流动性差且内含一定投资风险的复杂产品,推荐给一位收入有限、风险承受能力低、有短期潜在资金需求的老年客户,明显不适当。

此案例集中暴露了保险公司在履行“适当性原则”时可能存在的核心风险点:

1. 客户评估流于形式:未深入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、投资经验、风险偏好、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等核心信息。

2. 产品适配性判断缺失:销售人员仅以销售业绩为导向,未将客户评估结果与产品风险等级、投资期限、流动性要求、费用结构等关键特征进行实质性匹配。

3. 风险揭示不充分、不透明:刻意淡化或模糊产品固有风险,夸大或仅宣传历史收益、预期收益,误导客户对风险与收益形成错误认知。

 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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